ISO理事会于1996年通过了《ISO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政策》,2000年制定并于2005年修订了《关于ISO出版物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》(ISO POCOSA 2005)。另外,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,ISO还就其电子版标准的许可使用作出了规定。
(1)ISO版权政策的基本原则
1)ISO出版物的文本使用权归ISO所有;
2)每一个ISO成员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允许下采取行动,保护ISO版权的完整性,防止非法复制或销售ISO出版物文本。中央秘书处将代表所有成员参与有关行动;
3)允许在国家层面上全部或者部分免费复制ISO标准,用于制定、修订ISO和ISO/IEC标准;
4)允许ISO成员在本国国家标准中部分或者全部免费采用国际标准。但是该条不适用于以销售为目的而采用的国际标准;
5)ISO标准出版物可以采用硬拷贝或不可更改电子版形式提供给最终用户;
6)有关代理商、发行商和分发商有义务就版权保护、境外需求、销售报告以及使用开放式网络分发ISO出版物等问题执行ISO POCOSA 2005所规定的原则和条款。
(2)ISO出版物的许可使用和销售政策
1)ISO的中央秘书处总体负责ISO出版物的许可使用和销售工作,并将根据订购文件种类的不同和数量的多少决定给予的折扣;
2)ISO出版物的复制政策是:
——为了向最终用户销售而复制ISO正式发布的标准,应向ISO中央秘书处缴纳目录价的30%费用;
——为了向最终用户销售而复制ISO标准的工作组草案、委员会草案、国际标准草案和最终国际标准草案,应向ISO中央秘书处缴纳纯收入的30%费用;
——在公司内部以电子版格式分发的ISO标准进行复制,应向ISO中央秘书处缴纳30%版税;
——第三方以电子版形式(除了从内部网上),或以ISO硬拷贝的形式复制,应向ISO中央秘书处缴纳30%的版税;
——销售由ISO成员制定的,附有“incorporating”ISO标准的出版物时,可采取两种方式:一种是根据ISO资料包括在出版物中的比例,按净收入的30%向ISO中央
秘书处缴纳;一种是与ISO中央秘书处签署个别协议;
——销售ISO标准或其他出版物的翻译版本,按ISO标准原版目录价的20%向ISO中央秘书处缴纳版权费。